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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大家看看,《中国农民调查》----看了,我的泪止不住地流!
有时间大家看看,《中国农民调查》----看了,我的泪止不住地流!
曹雪芹
2005-8-27
1217
http://www.bupt.edu.cn/news/book/jsh/032/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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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沙海
20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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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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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过这本书,作者是安徽作家、合肥市文联主席。此书发表以后,作者惹来很多麻烦。现在书中一位县委书记将作者告上法庭,该案已经经过庭审,案件结果尚未公布。看到书中描述的农民,我在想,150团的农工,你们的境遇比这些农民好多少?这些献了青春、献子孙的人他们应当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他们的状况如何,我们都应当关注,当权者更应当关注!
曹雪芹
20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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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正义在哪里?哪儿有公理?为什么没有人敢于批露真实的事情?!......
作文者除了良知,没有权力;有权利者,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封锁真实信息,甚至.......。
政治这两个字,小民谁感招惹?现在的文学作家,除了写风花雪月、不见流泪和流血的上流生活外,谁会触及社会真正的实质所在?即使触及,不也和权力机关打檫边球?谁敢以身试法?
仅仅一本书,就引来很多麻烦。任何一个写作现实的作者,触及现实真实的事情时,能避重就轻最好,谁敢太上皇上头上动土?既然出书,而且此书反响很大,作者一定经过了详实的考察,甚至对于某些情节轻描淡写,只是写到农民的苦难时,用了动感情的辞藻,激起读者对农民现状深切的同情。如果记叙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基于客观事实,按照法律的角度,作者怎么会有什么麻烦?现在却有了很多麻烦,麻烦后面真实的背景是什么?一切不言而喻。
作者写这样的书,谈不上哗众取宠;代表最低阶层说话,这个阶层无权无势无钱无话语权,写这样的书不象为企业写书作广告,作者捞不了任何好处。他写这样的书是为了谁?为了谁侵犯了县委书记的“利益”?小为农民、农业摸摸脉;大而言之,忧国忧民。县委书记的“利益”是什么?名誉?官位?他又侵犯了谁的利益?他怎么不到法庭上为他侵犯的人的利益受到审判?
这样的一个写出了让知识界、各个阶层受震动的书的作者现在要上法庭?!!其意义非常恶劣!----权力者要向敢于公开向他们叫板的人报复。
这样的案件只会让更多有良知的知识分子躲在象牙塔里观望,而不能也不敢发出真实的声音;或者将目光投向自己狭窄的生活,而不能再去关注芸芸众生。
有朋友发我短信,说:“医生使人身体健康,法律使人政治健康,宗教使人精神健康,经济学使人物质健康。”希望人人能拥有所有的健康。让我们祈望吧。
无此用户
20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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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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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国农民调查》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就有九亿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究竟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只依稀记得,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那场让整个世界都为之震惊的伟大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自从农村实行了以“大包干”为标志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上连年获得大丰收,很快就出现了“卖粮难”,而且冒出了许许多多“万元户”。一时间,中国的农民好像已经富得流油了。然而,以后不久,随着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就很少再听到有关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消息了。不过,稍后就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远离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事,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涌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的“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个世纪最后十多年的一道奇异的风景。
这些年,因为致力于报告文学的写作,我们有机会经常深入各地农村,同时,结交了不少农民朋友,常听他们聊一些农村里的事。我们发现,原先存留在我们印象中的那一幅幅乡间风俗画,不过都是遥远而虚幻的田园牧歌,或者说,是过惯了都市浮躁生活的城里人对乡间的一种向往。而现实生活中的农村并非如此,或者说,农民眼中的农村并非如此,他们没有这样的闲情逸致,他们活得很累、很沉重。
一次,为了解淮河污染的事情,我们曾路过安徽省淮北平原上的一个村庄,竟发现那里的许多农户家徒四壁,一贫如洗,这使我们感到震惊。有一家,全家人居然用卖菜得来的五元钱就过了一个春节,生活的窘迫,甚至不如刚解放那几年。有位农民扳着指头给我们算了一笔账,他说刨去种子、化肥、灌溉、用机械种收以及这税那费,假如小麦亩产上不到九百斤,这一年就等于白干。而淮北农村能够达到亩产九百斤小麦的,显然并不多见,可以收到八百斤就已经是相当不错了,一般也只有六百斤,就是说,如今农民仅靠种地已是难以为继,但他们却依然要承担多如牛毛的各种税费。
农民们含着泪说:“大包干留给我们的好处早就一点一点被掏光了!”
我们没有想到,安徽省最贫穷的地方,会是在江南,是在闻名天下的黄山市,在不通公路也不通电话的黄山市休宁县的白际乡。在那里,我们吃惊地发现,大山里的农业生产仍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农民一年累到头,平均收入只有七百元,月收入仅摊到五十八元;许多农民住的还是阴暗、潮湿;狭小、破旧的泥坯房子,有的,甚至连屋瓦也置不起,房顶还是树皮盖的。因为穷,一旦患病,小病强忍,大病等死。全乡六百二十户人家,贫困户竟占到五百一十四户,达到百分之八十二点九;全乡两千一百八十人,贫因人口也占到一千七百七十人,达到百分之八十一。可是,就在这样一个贫穷的乡镇,因为前几年乡村干部们搞浮夸,居然被上面认定已经脱贫,派下来的苛捐杂税,压得村民透不过气;而且,这个乡的乡长又是个敲骨吸髓的贪官,;就在我们去之前才被法办。我们在惊讶于贪赃枉法者已是无处不在的同时,更令人窒息般地感到话题的沉重。
离开白际的那天,我们特地选择了从浙江那边下山,一路之上,竟也发现,属于“天堂”杭州市的淳安县中洲镇,其实也富裕不到哪里去。
二OOO年春天,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在给国务院领导的一封信中说了这样三句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话,至少说明,我们在安徽省农村所接触到的,在别的许多地方也同时存在着。李昌平有关“三农”问题的上书,显然触动了一个大国总理的心,朱基曾动情地批复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虽非全面情况,但问题在于我们往往把一些好的情况当做全面情况,而又误信基层的‘报喜’,忽视问题的严重性。”
由此,一个让我们这些终年生活在城里的人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便凸现出来:今日中国之巨大变化,盖得益于二十多年前那场举世瞩目的大变革,既然是亿万农民引领了中国改革的风气之先,现在怎么又会沦为如此难堪的境地?
不可否认,我们今天已经跨人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崭新时代,然而,对底层人民’,特别是对九亿农民生存状态的遗忘,又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些人做得最为彻底的一件事。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我们面临的,已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农业问题,或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新时期执政党面临的最大的社会问题。我们确实没有理由,在城市变得日新月异的今天,忘却了广大的农村;没有九亿农民兄弟真正的富足,一切乐观的经济统计数字都将失去意义!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德怀特·帕金斯曾经说过的一句话,至今值得我们深思:“对于未来的改革者来说,中国经历的政治经验显而易见但又常常被遗忘——改革进程中应该有明确的受益者。”上个世纪改革之初,受益者除了“大包干”的农民,还有个体工商户和深圳特区的拓荒者。但是当改革的中心移向城市,受益者就变成了新生的企业家阶层、通过寻租活动迅速富裕起来的政府官员与勉强可以称之为群体的城市中产阶层,而作为我们这个社会最大的群体——九亿农民,非但不是受益者,还因为增产不增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今不如昔”的局面。我们常常骄傲地宣称:我们是以世界百分之七的耕地,养活了世界上百分之二十一的人口。我们的农民为十三亿人口提供了足够的粮食,这不能不是一个世界性的伟大贡献,可是,我们却往往很少想到,我们是在以占世界上百分之四十的农民才养活了这百分之二十一的人口的。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农业目前还相当落后,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水平还很低。
联合国发表过一份《人类发展报告》,这份报告将全球一百六十二个国家和地区按照发展指数的高低排名,中国被排在了第八十七位。这个名次是很令人沮丧的。当二十多年成功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并且由于这种突飞猛进,已经创造出了当今世界经济增长的奇迹的时候,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莱茵,却在注视着我国的农业问题,他曾对中国的访问者说,中国经济有两大问题:一是农业,二是人口;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杨振宁,也说过相同的话:中国目前最困难的事情,就是人均国民收入太低。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未来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它已经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命运,关系到我们现有的现代化水平能不能维持,关系到我们通过二十多年努力奋斗好不容易创造出的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可能毁于一旦的严峻问题!
作为报告文学作家,我们的文学应该时刻保持与现实生活的对话。面对如此严峻的问题,作家不应该缺席。因此,从二OOO年十月一日开始,我们从合肥出发,地毯式地跑遍了安徽省五十多个县市的广大农村,随后,又尽可能地走访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大批从事“三农”工作研究和实践的专家及政府官员,作了一次长达两年之久的艰苦调查。
我们从不怀疑,安徽省的农村面貌,在全国十二个农业大省中是最富有代表性的;如果就农村的改革而言,安徽在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中,就更具有典型意义。因为被称作新中国农村三大改革的土地改革、“大包干”和农村税费改革,后两项改革,就源自安徽。朱基就曾不止一次地说过:“在农业的问题上,在中央要对农业做出重大的决策时,我往往是会到安徽来调查研究的。可以说,我们许多成功的经验都是从安徽来的,安徽为中国的农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温家宝也说过:“事关农村的政策问题,我就想到安徽来听听大家的意见,因为这里有许多熟悉情况、又敢于发表意见的同志。我每次来都很有收获。”因此,我们走进安徽的广大农村,其实也就是在走近中国的农民。
我们本来就是农民的后代,并且都在农村度过了无瑕的童年岁月,今天,当我们奔走在已经变得陌生的田野,却依然像回到母亲的怀抱,内心的冲动几乎要溢出满眼的泪水。这种与大自然血肉般的亲情,是我们进入城市以后再也没有感受过的。
但是,当我们拿出了今天的作家已经少有的热情与冷静,走近中国的农民时,我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与隐痛。
我们想说,今天中国还并非到处歌舞升平,我们还有很多困难的地方和困难的群众。现在许多人没有离开过大城市,以为全中国都像北京、上海那个样子,有些外国人来了,一看,也以为中国都是那个样子。其实,不是这样。
我们要说,我们看到了你想象不到的贫穷,想象不到的罪恶,想象不到的苦难,想象不到的无奈,想象不到的抗争,想象不到的沉默,想象不到的感动和想象不到的悲壮…”。’
我们甚至没有想到,这次安徽省率先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会是和二十多年前发生在安徽的那次“大包干”一样的惊心动魄;我们的采写工作又几乎是和这场改革同步进行的,势必注定我们的工作会和这场改革一样的激动人心,一样的悬念丛生,一样的充满着坎坎坷坷一波三折,甚至,中途不得不和改革的试点一样地停顿下来,作痛苦的思考,将原有的计划打破。
我们同样不可能想到,问题严峻到我们竟不止一次地怀疑起自己的能力和勇气;怀疑如此重大而敏感的课题,作家能够胜任吗?
不过,我们毕竟坚持了下来。因为我们相信,文学对社会的责任不是被动的,它不应该是生活苍白的记忆,而是要和读者们一道,来寻找历史对今天的提示;因为中国的明天,只能取决于我们今天的认知和努力。
现在,当我们开始讲述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故事的时候,便首先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我们知道只有平静与从容,才可能挽住我们心中曾经无数次涌动过的波澜……
沙海
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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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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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调查一书作者被告上法庭,看看律师维权如何说?
《中国农民调查》作者被诉名誉权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陈桂棣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虽然本案公正与否尚需通过判决结果来检验,我还是要对合议庭在庭审阶段所表现出的公正表示敬意;其次,我要对贵院在举证期限上的错误和剥夺被告举证权利的做法表示异议,对贵院在审判公开方面有失体面的若干做法表示遗憾。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张西德的名誉和临泉政府的形象,不在张西德及其手下的嘴里,而在临泉百姓的心中。我们相信,无论本案判决结果如何,临泉民众的千夫所指,早已将县委书记张西德盖棺论定,决非一场无事生非的诉讼所能左右。庭审表明,原告张西德集团是一个鱼肉乡里、口是心非、寡廉鲜耻的利益共同体,在一个更为神圣的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无疑只能是被告。对于一系列以伪证干扰案件审判的无良官员,我们将在本文结尾部分提请合议庭予以惩处。
在雷延平律师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一、庭审查明的事实
分析双方证据,我们确信合议庭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关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原告证人韩永忠和马俊,以白庙镇党委书记、镇长身份,矢口否认镇一级党委政府有加码情形存在。但各方证据显示,自1991年起,行政村、乡镇和县里层层加码,农民负担沉重。经过王俊斌、王向东等人多达数十次的上访,县委在上级压力下曾有过全部清退多收款项的决定;王向东等人证明,县里的处理决定仅仅是行政村两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解散并清退村级加码收费,乡镇和县里的加码至今尚未退清。这表明,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县委县政府,一直拒不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
农民负担的“两本帐”现实,证明张西德的临泉县委对中央减负政策一贯阳奉阴违。原告提交的1995年7月14日临泉县委、县长联席会议纪录显示,临泉存在农民负担两本账问题,即在“正式通知单外,还有非正式单。”与会者赵本金说:“有些地方群众手中两个本。”被告提交的王营村村民王洪远的缴税单据证实,为了掩盖真相,镇村政府给农民做了“两本帐”——数额大的是实际要交的税费,小的则是为对付上级检查的。当时王营村人均收入尚不足300元,但真假两本帐的数额竟相差92.45元。另据“93年1月6日临泉县委常委、县长会议记录”披露,与会者马朝军甚至认为:“现在中央精神透明度强,被一些人利用。”这表明,拒不执行中央减负政策,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是张西德时代临泉的一贯做法。
农民负担过重和各级干部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了诸多冲突。原告提交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阜阳地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证实,当时普遍存在用统筹提留款建法庭、派出所、党建室、治安亭的现象(临泉上访农民李新文北京救助站跳楼自杀的起因,就是他赖以为生的几间破房被派出所强行征用未予补偿),存在“组织小分队、突击队或动用司法力量催收催征”和“扒粮、牵牛、拉猪用以抵交提留集资款项”的现象。被告证人王向东、王洪超证实,他们因上访“闹事”被白庙镇党委书记韩永忠等人以查帐退款为名诓到镇里,王向东被韩永忠指使打手打成重伤。1993年1月6日临泉县委、县长联席会议记录证实,关庙镇已经发生了一起因农民负担 问题引发的爆炸事件,但时任镇长兼党委副书记的责任人马俊,竟被张西德平级安排到白庙任职。这份会议纪要还证实,高塘的一个村干部对农民私设公堂;证明县委常委张兆振对待持械游行示威的农民,主张“立即拘留起来”;证明张西德承认“从根本上说,我们处理事拖拉造成矛盾激化,开始并没有发生后来发生,如果下去,还可能要发生,甚至死人。”纪委常委李长华1994年1月26日的会议记录证实,张西德在会上承认:“方法不妥善,群众反映没解决,就去抓人,再一次激化矛盾。”“县委、政府有责任,有关部门、镇政府有责任,都要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
在“四二”事件真相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否则各位领导就无需强调查清真相了),阜阳地委书记秦德文、专员王怀忠、副书记肖作新等人,就表态坚决支持张西德和临泉县的镇压行动。秦德文甚至转述省委书记卢荣景的话说:“如果违法了,上访就放人,我们的专政工具还要它干什么。这些人打人砸车不抓还得了。”
凡此种种,结合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诸多的罚款、牵牛、扒房、株连等“绝招儿”,说明在张西德等安徽大小官员的心目中,老百姓并非政府服务的对象,而仅仅是“衣食父母”——官府但有所需即可前去横抢,农民倘有不从便会斧钺加身!
2.关于计划生育问题
被告证人任传春证明,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城乡,弥漫着“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宁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的叫嚣;甚至在阜阳至临泉的路旁墙壁上,至今还有“二孩必结扎、不扎就违法、违法必重罚,重罚为国家”的标语赫然在目。原告证人韦广进的证言证实,田桥乡在1995年秋季计生“突击”活动中,曾有将鳏夫拉去结扎的怪事;王营村在突击月活动中,结婚没生育妇女要被罚款,甚至连打光棍儿也要被罚款!被告证人张绍阳证实,由于张西德实行株连政策,他这位与七旬老父相依为命的残疾人,仅有的几只羊也因邻居的超生而被抢走。
原告证据《关于田桥乡计划生育来信来访的调查报告》披露,从(1995年)9月15日起至11月17日的50天内,“据不完全统计,共作女扎手术966例,其中二女结扎262例,引产187例,流产358例,上环306例,合计征收各类款项约250万元。”“有些罚款项目毫无政策依据,纯属巧立名目,如无身份证、无结婚证、妇检条无日期、生育年龄与结婚证或户口本上不符、态度不好、骂人、干扰计生公务、说错话、结扎妇检不及时等也处以高额罚款。全乡约3000户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各类罚款,非计划外生育费罚款约150万元。”在田桥乡为此成立的六个工作队中,“200余人成份复杂,有无业青年,有从县城临时聘用人员,素质不高,┅┅不懂政策,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有的工作队赶猪、牵羊、扒粮食、砸门、破墙、扒房子、拉家具、毁坏私人物品。如北片工作队,扒粮约2.7万公斤,拉走缝纫机三部,家具两套、猪三头,扒房20多户。”
庭审表明,在张西德时代,临泉的计生“突击”活动已成为贪官污吏的摇钱树和聚宝盆,成为使农民濒临破产的灾难性事件。“有的乡村干部罚款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打白条,还有的罚收运费、汽油费。”时任临泉县计生委副主任的韩春生(即本案原告证人之一韩永忠),即有侵吞8000元计生罚款和酒后无照驾车压死一人的罪行。但这位无恶不作负案在身的酷吏,不仅逍遥法外而且官运亨通,而且至今仍任林业局副局长,李超调查报告要求对他的进行的“追查”“惩处”,在张西德的庇护下居然不了了之。
根据这份调查报告的认定,田桥乡“突击”行动过火的原因,是由于“党政联席会议动议征收款15%用于行政村计生服务室建设,35%用于工作队员工资、生活补助和举报人的奖金,50%归乡财政收入,客观上刺激了工作队成员的乱征滥罚行为。”而临泉县委政府对这次秋季计生突击活动所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张西德作为县委书记,理应对所有问题承担责任。
李超等人联合调查报告证实,“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反映今年(1995年)9月1日,县里派300人的工作队到该村突击开展计划生育清查活动和强化节育措施时,少数素质不高的工作队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与田桥乡相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民,巧立名目罚款,如结婚没生育的妇女及没有结婚的男性村民等。突击月活动中,白庙镇计生罚款数万元,40%留给行政村,60%被计生工作队分掉,该镇每天还要负担从社会上调来人员的工资和租车费,群众意见很大。”不难认定,这支工作队并不象原告证人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张东波等县计生委主管官员们所声称的那样的,是一支自带干粮饮水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仁义之师,他们是一群明火执仗的强盗!。很显然,这些官员在无耻地作伪证。
3.关于“四二”事件真相和责任问题
1994年4月3日,白庙镇王营自然村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血腥事件。上百名全副武装的公安、武警闯入王营村,在县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李品政(本案原告证人之一)的指挥下,见人就抓见人就打。庭审证明,事发当天,一人被当场吓死,事后一人被冤死,十一人当场被抓并饱受酷刑折磨(其中包括来王营走亲戚的河南中学生,无一人与“四二”事件有关);上千人逃往河南达一月之久,回乡后也长期露宿田间地头。农民代表王俊斌等被通缉,王向东、王洪超被捕判刑。李超调查报告的结论证实,“少数干警和武警行为过激,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部分群众目前仍有冤气,长期不能息讼罢访,给做好该村的稳定工作带来了难度。”报告认定,临泉县委、县政府都是有责任的。原告证人李品政和公安局副局长高杰当庭证实,这次行动的总指挥,就是本案原告张西德。
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领导指示、司法判决、调查报告、建议对王向东“保释”的明传电报以及改变王俊斌等人处分的决定,体会死难者遗孀当庭下跪哭诉乞求昭雪的无比凄楚,结合村民对“四二”事件的切肤之痛,结论不言自明:“四二”事件真相直到1994年9月26日仍未查清,警方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省地领导的认可;对“四二”事件的处理是以县为主,省地事后表示支持和协助,镇压责任主要应由张西德的县委承担;“四二”事件现有司法判决和调查结论,都是建立在警方对“人犯”和“证人”屈打成招的基础之上的;对王向东实行“保释”或“保外就医”,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明知镇压错误的情况下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
“四二”事件是发生在张西德任职临泉时期的一场悲剧,是黑恶化的基层政权与农民矛盾激化的极端表现。我们认为,当晚农民的自卫和抗暴行为具有天然合法性,张西德策划和主持镇压行动,是无耻的和有罪的。只有对“四二”事件展开中立调查,方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只有依法追究张西德等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才能抚平和慰籍遇难者的在天之灵,为日后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4.关于张西德的口碑和个人风采
原告的一系列文件和证人证言,除证明临泉认真执行中央政策并未阳奉阴违外,还想证明张西德为人谦和、理论水平高、对临泉贡献大,卸任之际未被群众围攻,证明他是临泉最好的县委书记。但事实胜于雄辩,文件只能证明张西德开过会发过文件,不能作为文件精神得到了落实的证据。更何况,文山会海夸夸其谈指点江山百无一用,本来就是历代守成之君官僚主义的表现,是腐败的变种。张西德处心积虑组织的文件,不能实现他的证明目的,反而有助于了解当年临泉政坛的黑幕。
原告证人大多是张西德暴政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普遍在张的手里得到提升和庇护,并且双手沾满了临泉百姓的血汗,如李品政、韩永忠和马俊;间或也有王俊斌这样当年的农民领袖,但此时他已成了贪污救灾款物和霸占公共池塘的村党支部书记和上访对象,以及若干言不由衷衣衫褴褛的农民。他们奉命证明的是,没看见张书记干坏事(孟子云君子远庖厨原本无需张书记亲历亲为),没听见张书记说狠话(比如论述“七个坟头”和“一个人头”的关系);李品政、高杰等人视力所及没看见警察打人,刘体民、林平等狱卒没看见刑讯逼供;贺电、韦广进、戴俊民等人没看见张西德被围攻。更有甚者,秘书出身的刘全俭、彭伟、韦刚等人嘴上盛开喇叭花,当庭给我们烙出了一张书记大人勤政爱民公忠体国匠心独具的硕大画饼。但他们恰恰忘记了,从逻辑上讲,这些人没看见、没听到张西德的某些言行,只能证明他们没看见和没听见,不能证明张西德没说和没做。只要有人听见和看见了,就足以证明张说了和做了。
我们的证人任传春证明,他亲眼看见计划生育宣传车上的标语是“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和“宁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个”。他还证明他曾从田桥乡党委书记马天成出示的县委文件中,看到过这句让陈桂棣、春桃夫妇“直伸舌头”的血腥口号;王向东本人和王俊斌当年联署的控告信证实,张西德说上访群众是“胡鸟闹”,大吼“我今天就是不给你们处理!你们有本事就给我使劲闹,闹得越大我就越好处理,你们有本事到我跟前来呀!”;王向东、王洪超、张绍阳和死了丈夫的张秀英证实,张西德是最烂的县委书记;身有残疾的张绍阳因计划生育的株连政策而失去了自己的羊,他和任传春等三千人一道参与了1996年初对张西德的“围攻”,并且因打了张西德两巴掌而被公安局长闪步轩(此人现已因巨额贪贿入狱)处以三年劳动教养。在“教养”期间,张绍阳相依为命的老父亲凄惨的死去。他说他对张西德的感情是“咬他一口都不解恨”!用文人语言形容张绍阳对张西德的粗口,恐怕也只有“食肉寝皮”能稍稍契合。由于张西德在“四二”事件中的凶残,王营村妇女事后甚至用他的名字来吓唬淘气的小孩子。苛政猛于虎,张西德之谓也!
张西德请来的证人戴俊民,一位衣衫褴褛的50岁农民,在我的当庭追问下,还是咬紧牙关坚决不肯承认张西德是一位“好书记”。王向东证实,当年临泉城乡曾广为传唱的民谣是:“临泉来了个西德兔儿,撅撅的嘴大大的肚儿,先扒房子后修路,扒完房子不补助,把俺逼得没地儿住”。甚至张西德引以为荣的临泉县城市建设,我们也有证据证明,十年前被拆迁的农民至今仍未得到补偿,他们并非像张西德想象的那样“富得流油”,甚至想给他“立个碑”。西德书记的恩德,实在是罄竹难书!
张西德在庭审中的表现,表明他虽然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但确实没有多少文雅气,讲话离开稿子“跟个粗人没两样”。道理很简单,有文凭不等于有修养,识文断字也不等于有文雅气。合议庭应该看到,张西德在民事程序中携带保镖出庭,说明他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之“民愤极大”心知肚明!张西德本人的文雅程度也因此可想而知!他无视法庭纪律,让人当庭散发诋毁陈桂棣的文字材料;他旁若无人的提醒证人韩永忠和朱占林应该怎么作证;他走下原告席为劳苦功高气宇轩昂的证人李品政端茶送水;他承认购买奔驰车被纪委处分的事实,但又表示一直对此耿耿于怀;看上去他不仅远比泪涟涟的张秀英们要冤,甚至比窦娥还要冤!他甚至明确表示,在知道了临泉百姓的苦难和下属的无道之后,仍然不感到丝毫 抱歉和后悔;至于他和各位证人忿忿然的所谓“五短身材”问题,合议庭明鉴,陈桂棣夫妇文中以此形容张西德至多是客观描述,若以“人高马大”或“相貌堂堂”来形容五短身材的他,那才真是无中生有的“描写失实”,那才会构成对张西德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庭审查明的事实是:张西德时代的临泉,农民负担确实过重;对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临泉县委县政府一直在阳奉阴违;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方面,临泉出台了一些过激的政策和口号,包括夫妇“双结扎”和“宁要七个坟头,不要一个人头”,对此张西德本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西德是“四二”镇压行为的主谋和总指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西德对待群众的态度和处理事态的盲目性,以及当庭非同寻常的表现,说明他虽然识文断字自命不凡,但确实没有多少文雅气,跟个“粗人没两样”;考诸张西德的体态和身材,涉案作品用“五短身材”刻画他属于客观描述,不属于侮辱性语言。换言之,涉案作品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张西德人格的内容,不构成对张西德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二、关于本案程序方面的若干瑕疵
作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我们相信阜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是慎重的,我们无从怀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的初衷。但不容否认,贵院已经出现的诸多程序错误,已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中国司法的体面,并将导致本案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法院受理本案违反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证据规则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即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我们认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需建立在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基础上。本案原告既然起诉三被告名誉侵权,即须提交支持涉案作品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鉴于作家撰写作品和出版社发行期刊的行为本身,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原告仅有刊发涉案作品的《当代》杂志,尚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换言之,阜阳中级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规定。
2.法院驳回延期举证申请并拒绝接受被告举证,是对证据规则的误解,损害了三被告诉讼权利。
证据规则第3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鉴于三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15日内依法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其举证期限并未如原告所谓已于2月23日届满,而是发生了法定的阻却事由。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显然,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送达之后,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延期举证的申请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退一步讲,根据证据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三被告的延期举证申请即使被当庭驳回,但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日当天举证,至少是应当被接受的。鉴于放弃质证权利是张西德的自主行为,法院不应在对方拒绝质证的情况下重新给予其质证机会,否则就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合议庭有权拒绝三被告延期举证申请,但他们恰恰没有理由以所谓举证期限届满为由驳回申请,因为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至于法院拒绝接受被告举证,更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粗暴践踏,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并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高级法院进行申诉的权利。
3.“谁主张谁举证”不应被理解为“谁是作者谁举证”。
原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要求被告对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这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误解。在原告看来,既然涉案作品批评了张西德,就有义务证明张西德对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阳奉阴违,对农民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敷衍拖拉,对“四二”事件的悲剧性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原告在法律专业领域之外探讨举证责任,几乎让我们无话可说无言以对。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主张”指的是诉讼主张,即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其反驳诉讼请求的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2条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则应承担败诉后果。作为名誉权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内的侵权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西德既然提出涉案作品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就有责任证明文章内容如何失实和如何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否则其诉讼请求就应当被驳回。
4.审判公开原则的要义,在于方便旁听和采访,而不是对其加以限制和剥夺。
“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这是现代普通法早就确立的准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2004年8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甚至用“只有公开审判,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来强调其重要性。他指出,只有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他要求各级法院实现审判的全面公开,贯彻直接诉讼、言辞诉讼和不间断诉讼原则,并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根据这一原则,决定是否旁听或报道庭审过程的权利,不在法院而在公众和媒体。法院对于旁听和采访的手续安排,并非审批制意义上批准权——因为法院无权不批准!法院应当公平满足各界群众参与旁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旁听和报道庭审活动的权利,无权自行设定诸多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法院既不能取消、也不能通过设定前置程序来限制某些媒体的采访。
本案证据交换阶段,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无端剥夺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的权利;在庭审阶段,又为境外媒体的采访设置了先到几百公里以外的安徽高级法院取得批准的备案程序,从而导致所有的境外媒体无法公开进场采访;对于满足了条件的到场媒体,又规定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甚至通过向机关干部和本院法官大量发放旁听证的行为,客观上将大批关心本案的民众拒之门外。我们认为,上述做法都是不体面的,是违反和变相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表现,这将有损中国司法的形象。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们援引宪法的权利条款的原因,在于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而是关系到公民是否具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创作自由等宪法权利,以及掌握公权力的张西德是否有权假手司法程序追究公民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和揭发行为。本案非同小可非比寻常。
1.现行法律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第8条第1款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纠纷,法院处理的原则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我们认为,言论、出版和创作自由,乃至检举、揭发和控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一个民事程序所能审查。作家和出版单位撰写和发表作品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谈不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原告张西德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涉案作品的发表而有所降低。我们已经证明,张西德作为临泉县委书记,早在其任职期间就已经声名狼藉,以至于涉案作品已很难以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官方对其顶风违纪的处分决定,报章对其不良行径的评论报道,民间口耳相传的诸多民谣,卸任之际被三千农民围攻的场面,以及被告证人王向东、王洪超、张绍阳等人的当庭表态,都说明在临泉百姓的心中,张西德早就是最坏的县委书记,他的名字甚至可以被用来恐吓幼童。我们看到,在临泉他大权独揽一手遮天,既能包庇负案在身的罪犯韩永忠逢凶化吉官运亨通,亦可违法撤换一位村委会主任;他既是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四二”镇压事件的责任人。他当然可以欣欣然地把临泉已有的成就归功于自己,但同时也难以推卸临泉至今依然贫穷落后的责任。
从张西德本人以及出庭为其作证的李品政、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高杰、韩永忠、马俊、贺电等临泉官员对农民的态度,我们看到了张西德及其手下酷吏们视百姓为草芥的冷酷,看到了他们对于农民因自己的暴戾所蒙受的苦难,至今其犹未悔的铁石心肠。昔孟子尝谓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张西德以铁腕残民以逞,恰恰是临泉百姓报之以“食肉寝皮”的前因。面对此情此景,假如一定要陈桂棣夫妇高抬贵手,在书中把张西德写得好看一些,岂非强人所难,硬逼着这对伉俪“无中生有”地“自行捏造”吗!
因此,即使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涉案作品亦不构成对张西德名誉权的侵犯。
2.公共人物概念和实际恶意原则
名誉权纠纷案件,因其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因而属于侵权领域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公共人物要求司法不加区分给予其与普通人“平等”的保护,已经使司法成为言论自由的杀手。时下“恶人纷纷先告状”的现实表明,对新闻出版单位和批评家滥用诉权,已经成为公共人物拒绝监督和批评的有力武器。
麦迪逊认为“是人民有权监察政府,而非政府有权监察人民。”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指出:“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义务,正如行政是政府官员的义务一样。”“有关公共事务的辩论往往会包含激烈与尖刻的成分,有时甚至是对政府和官员的令人不悦的攻讦,但这种辩论应当不受束缚、活跃且完全开放。”我们认为,既然政府官员履行职务的言行受到了机关的庇护和豁免——受害者无权要求公职人员就其职务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与普通人相同的责任,因而从平等的角度出发,法律同样应当保护公众对于官员和机关享有哪怕是失实或者是尖刻指责的权力——除非官员能够证明批评者具备主观上的实际恶意。
所谓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漠视真伪地予以发表,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概念。这说明,法律对于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力度,应当大大弱于其对于普通人名誉的保护。在类似本案这种关乎官员操守和公共形象的诉讼中,更是应当适用名誉权的反向倾斜保护规则,从立法和司法角度侧重限制官员的诉权和胜诉权,以保护言论自由和批评的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张西德并非政府首脑,但他却是掌握了临泉县最高权力的“一把手”——县长必须听命于县委书记。鉴于陈桂棣夫妇对县委书记张西德的批评,是建立在批评临泉县公共政策的基础上,本案便因此具有了超乎寻常的宪法意义。按照我们心仪已久的原则,任何针对县委书记张西德角色的批评,即使存在事实出入和令人不快的侮辱性言论,除非原告证明批评者具备主观上的实际恶意,否则张西德个人不能提起诉讼,当然更不可能胜诉。更何况,法庭调查的事实早已表明,陈桂棣夫妇书中对张西德书记的描写居然句句属实,几乎毫无失真之处。
我们已经指出,涉案作品关注的是“三农”困境、基层民众的苦难和基层政权职能的异化,属于公共话题;作者撰写报告文学作品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和发行文学期刊的行为是其经营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同样不构成侵权;涉案作品对原告形象的刻画,不是对其私生活领域内容和特征的铺陈演绎,而是将其放在临泉县委书记的岗位上加以评述,是针对其公众形象和工作作风的描写与述评;现实生活中慈眉善目的张西德,不能抹煞临泉民众眼中凶神恶煞般的县委书记形象。庭审的过程充分证明,假如不将自然人张西德与县委书记张西德区分开来,本案的审理结果最终只能是一笔糊涂账。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看到,原告游刃有余地在“自然人张西德先生”和“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这两个角色之间自由切换。我们注意到,原告从来不曾、也不可能以张西德先生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是开会、发文件、视察工作,他都是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但在本案的法庭上,他却始终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挺身捍卫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的名誉权!按照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逻辑,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县委书记,但谁都不能碰着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的一根毫毛,否则他就构成了对自然人张西德先生名誉权的侵犯!
庭审伊始,我们曾请求合议庭增加一个审理的焦点,即县委书记张西德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就其职务行为所遭受的批评提起名誉权诉讼,但被合议庭以在理论界对此尚存争议为由拒绝。长达四天的庭审表明,双方的交锋无时无刻不围绕着这个话题展开!道理很简单,即使雄才大略如邓小平先生者,倘若他仅仅是一个“中国人民的儿子”,恐怕老人家就算在南海边画上一万个圈儿,那里也不会“奇迹般的崛起座座城”!在本案中,假如张西德不是临泉县委书记而仅仅是一名普通公民,那么他就既无力造福桑梓,更无从为祸一方——他只能上访!在此,我们不能不对合议庭的知难而退深感遗憾。
借用张西德同志的口头禅,除非首先厘清张西德先生和张西德同志之间的角色交叉问题,否则钱伟光审判长任何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的高调,都只能是“胡鸟扯”!
四、结语和期待
我们认为,涉案作品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自然人张西德人格的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陈桂棣、吴春桃夫妇作为一对有良知的作家,通过作品所表现出来的敏锐、执著和奉献精神,恰恰是当代知识分子身上所不应缺少的;面对农民的苦难、农业的困境和基层官员的诸多违法行径,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不避利害地秉笔直书。张西德原任临泉县委书记,又是现任的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共官员,属于典型的公共人物,他理应体面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无权就其公职行为引发的批评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因而其起诉和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我们还注意到,张西德及其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有诸多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予惩处。双方证据显示,张西德至少涉嫌通过检察院工作人员宋国法收买田桥乡村民任传春作伪证。在张西德的证人中,至少下列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明目张胆地提供了伪证。他们是:李品政(现任临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二镇压行动的前线指挥官)、刘全俭(时任县委办公室主任,现任阜阳市颖泉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刘启龙(时任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县长,现任临泉县政协副主席)、朱占林(原任临泉县计生委主任)、彭伟(时任县委办公室秘书科长,现任临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刘继珍(时任计生委副主任,现任临泉县纪委常委)、张继波(时任计生委官员,现任临泉县计生委副主任)、刘刚(现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高杰(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四二镇压行动的直接责任人,现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王者亮(现任临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永忠(时任白庙镇党委书记,后任县计生委副主任,现任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在当地臭名昭著且负案在身)、马俊(先后任关庙镇和白庙镇镇长兼党委副书记,现任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贺电(享受副科级待遇)、韦刚(现供职于阜阳市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王俊斌(原王营村上访代表,现任临泉县白庙镇王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我们确信,这些人不仅自己悍然出证扰乱视听,而且他们每个人手脚都不是干净的!阜阳的形象,就是毁在这些人的手里。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80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我们郑重提请合议庭对上述证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尊敬的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法官不应满足于遵循既有立法成为判决书的生产机器。法官职业的崇高性质,决定了你们是在为整个社会制定规则,你们将在具体判决中发现和创制合乎正义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将有可能为后来的立法者提供攻玉的它山之石。我们认为,你们的判决将表明,我们的社会能否容忍批评和监督;你们的判决将表明,公共官员的私德是否应该成为独立调查与中立评论的对象;最后,你们的判决还将表明,中国司法能否在金钱、权力和地方影响的重围中,以自身的良知承载起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重任。
本案关系到公民的四项宪法权利,因为出版单位的出版自由也是宪法权利;原告的身份是公共官员,属于典型公共人物,被告夫妇的身份是作家而且是公认的良心作家,双方当事人足够典型;涉案作品的体裁属于报告文学,批评的是官员操守和公共形象,行使的是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认为,本案有可能是迄今为止,最有可能成为中国式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一个案例,它甚至满足了成为一起世纪审判所需要的所有条件!如今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这个“东风”就是你们手中的司法裁判权!我们有理由期待包括贵院在内的三级中国法院,将以勇气、胆识和智慧,以在“张西德诉陈桂棣、
吴春桃、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中的立场,来证明中国司法能够肩负起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使命!
审判长、审判员:虽非甲子日,不信东风借不来;只要努力过,不信东风唤不回!躬逢其盛,意在斯乎,小子何敢让焉!我们坚信,不论本案结局如何,我们所表述的理念,终将为中国法治的进步所接受。让我们共同因此而不朽!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陈桂棣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4年9月6日
无此用户
2006-5-3
引用
6
楼
寻
你姐曹小芹电話?
曹雪芹
2006-5-30
引用
7
楼
找到我姐姐了吗?对不起,现在才看到你这则消息。还需要她的联系方式吗?
曹雪芹
2006-5-30
引用
8
楼
因为我不知道你是哪一位,可看我的联系方式,和我手机联系,告知她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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